西敏斯特信仰宣言
1. 教會為了更有效地管治和進一步施行教誨,應成立一般稱為教會會議的集會。b薩默敦文本、美國長老會本、正統長老會本在此加上:「唯獨個別教會的監督和其他管治者,憑藉他們的職位,並基督所賜給他們用於建立而非破壞的權力,可以成立這種集會;並可視乎情況,為求教會的好處,隨時參加這些集會。」 1徒15:2、4、6
2. 鑑於長官可以合法地召開一個由牧職人員或其他合適人選組成的會議,2賽49:23;提前2:1~2;代下19:8~11、29~30;太2:4~5;箴11:14在宗教的事務上諮詢他們,與他們磋商;因此,如果長官是教會的公開敵人,基督的牧職人員就可以憑藉他們的職位,或是連同其他得到教會授權的適當人選,舉行會議。3徒15:22~23、25
聯合改革長老會本修改為:「基督的牧職人員可以單獨憑藉他們的職位,或是連同其他得到教會授權的適當人選,按著所擁有的專有權利,下令召開、押後,或解散會議。然而,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長官會希望召開一個由牧職人員或其他合適人選組成的會議,在宗教的事務上諮詢他們,與他們磋商。如果他的意願是合宜的話,教會就有義務遵從他的意願。」
3. 教會會議有權裁定有關信仰的爭議和良知的問題;c譯按:「良知的問題」即在生活上遇到有關倫理神學的難題。釐定規則和指引,以促進公眾崇拜和教會的治理;接受管理失當的投訴,並以權威處理它們:這種教令和裁決如果與聖經相符,就應以恭敬和順服的態度來接受,這不單因為它們符合聖經,並且因為訂定它們的權力,是來自聖經所指定的上帝的法規。d薩默敦文本、美國長老會本、正統長老會本:這條定為31.2。 4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4. 自從使徒時代以來,所有的教會會議,不論是普世的或地區的,都有可能出錯,而事實上有許多會議都已經出了錯。所以它們不能用作信仰的尺度或行為守則,而只可當作兩者的參考。e薩默敦文本、美國長老會本、正統長老會本:這條定為31.3。 5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後1:24
5. 教會會議除有關教會的事務以外,不可處理或決定其他事情。不可干涉有關國家的公眾事務,除非在特殊的情況下,才可用謙和的態度向政府請願;或者,如果公民長官向他們諮詢,他們為了順從良知的要求,便可提出意見。f薩默敦文本、美國長老會本、正統長老會本:這條定為31.4。 6路12:13~14;約18:36